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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占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设置护栏应与桥体和周围环境相协调;桥下路面应硬化处理,保持平顺、整洁;桥下绿化不得腐蚀桥梁结构和影响桥梁安全。Р(六)不得将许可证照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将场地提供给第三方使用。Р(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Р第十二条【特别规定】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对被许可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Р作出变更或取消占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许可决定的,所在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退还未到期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Р被许可人应当按时退场。Р第十三条【空置要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空置的,城市桥梁业主单位、城市快速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设置护栏,并绿化或硬化地面,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防止私自占用和人员、车辆擅自进入。Р第十四条【日常巡查】城市桥梁业主单位、城市快速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桥梁安全保护协议,加强桥下空间使用情况的巡查,督促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被许可人落实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报告。Р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各区、县级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加强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被许可人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和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Р第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Р第十七条【行政问责】本办法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Р第十八条【有效期限】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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