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在本专业排名80%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2、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3、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全国最低录取线。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考试获得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证书;或托福(TOEFL)考试达到70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5、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或者第二外语达到本条第4项的要求。6、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提名,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第四条不能按学制规定年限正常毕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按第三条第2项至第6项之条件申请学位。第五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除了达到第三条规定的授位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如下规定:1、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已解除处分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2、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突出表现的专题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六条考试违纪并认定为作弊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所在院系逐一审核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通过符合授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公示3天后,向学位评定委员提交符合授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授予名单。第八条对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者,一经查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第九条学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第十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