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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110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工作规范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碰撞痕迹;Р (五)对纠纷类警情,重点了解纠纷起因,固定过错方行为证据;Р (六)对紧急救助类警情,通过制作目击证人或当事人笔录,记录救助内容、救助过程及当事人反映,对易产生争议的救助事项,应通过摄像记录固定救助过程,防止工作被动;Р (七)对其他可能引起投诉、信访的警情应当全程录音,对酗酒闹事、精神病人滋事、袭警等重大、复杂警情,尽可能全程录音、摄像。Р 第九条现场制作的各类笔录均应符合制作规定,当事人审阅无误后,应签名捺印。现场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内容应与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相一致,并有见证人的签名,如现场无见证人,民警应记录在案。Р 填写《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时,应准确记录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联系电话等。Р 第十条市、县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处警单位民警的培训,各处警单位应加强对处警民警现场取证技能的业务培训,处警民警应熟知现场取证流程,掌握基本的取证方法和技能。Р 第十一条建立处警单位和处警民警现场取证工作责任制。凡因民警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被投诉查实或因时过境迁、证据消失导致案件难以处理的,将按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Р 第十二条处警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10先期处置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摄像(录音)顺序归档,并随案移交。对图像、声像资料,应建立网上视听资料库,统一实施网上管理,便于查询使用。Р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110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工作的领导,将110先期处警现场取证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各级公安指挥中心应会同治安、交巡警、刑侦、法制、督察等部门,加强对110民警现场取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110民警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Р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江苏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负责解释。Р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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