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Р上市银行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信息科技外部审计。Р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息科技绩效管理,确保信息科技推动业务发展,为商业银行增加价值。Р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禁止侵权盗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Р第五章激励约束Р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包括职位晋升、薪酬晋级在内的信息科技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应与信息科技运行效率、风险控制目标等相联系,保证科技队伍的稳定。Р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应制定科学的价值评估办法和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对信息科技工作进行评估,并建立以科技工作评估结果为依据的奖励制度。Р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科技问责制,对不履行信息科技职责或违反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问责和惩处,确保信息科技管理和风险防范目标的实现。Р第六章监管措施Р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治理进行监管。Р新设立的银行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开业申请时,应同时报送信息科技治理建设方案、信息科技发展规划、信息技术架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等资料,经审查后,才能批准开业。本意见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商业银行,按本意见的要求完善信息科技治理结构和机制,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资料。Р商业银行首席信息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Р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治理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商业银行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资料、配合开展现场检查。Р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科技管理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信息科技治理工作情况,当信息科技治理结构、技术架构和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与信息科技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Р商业银行信息科技出现重大风险,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出行政处罚。Р第七章附则Р本意见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Р本意见自公告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