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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税系统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00元的奖励。Р2、在市局(不含处室)组织的业务考试或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前5名的个人,所在县(市)局、市区分局加2分,分别给予个人600-1000元的奖励。Р3、凡抽调人员以南通市局代表队身份参加省局组织的业务竞赛,获得团体前3名的,对代表队每个成员视同个人获奖给予相应的奖励。Р文体竞赛Р在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文体竞赛活动中,获得单项前3名的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在省局、南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体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个人,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的奖励;在市局组织的全系统性文体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300元奖励,获得前3名的个人,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Р在同一次竞赛活动中,获得几个项目单项名次的个人,以所获最高名次来确定奖励标准。Р第五条表彰奖励的申请程序:Р1、凡南通市局表彰的荣誉,由基层工作处拟定奖励方案,报局长室审批后实施。Р2、除南通市局以外的单位(部门)表彰的荣誉,由获奖单位或个人填写《南通市地税系统表彰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书、表彰决定文件、经验交流推广的正式文本等),报市局审批后实施。Р 第六条各类荣誉的表彰奖励,以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落款时间确定所属年度,在当年度实施奖励,且作为加分因素不得重复使用。Р 第七条对弄虚作假,伪造荣誉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扣除加分、收回奖金,并严肃处理。Р 第八条奖励经费由市局从专项经费中列支。Р 第九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受奖人员的教育,勉励受奖人员不骄不躁、保持荣誉、奋发进取、再立新功。Р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局基层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市局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Р附:南通市地税系统表彰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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