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和服务指南Р发现擅自举办民学校的线索Р调查取证Р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记录,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Р撰写调查报告Р会同有关科室拟定处罚意见Р报主管局领导同意Р下达《秦皇岛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Р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依法召开听证会Р形成处罚决定,报局领导审批,下达《秦皇岛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Р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改变原处罚决定。Р办结、归档(填写《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Р 承办科室:职业与成人教育科Р 服务电话:3865057Р行政处罚事项Р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Р行使主体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Р行政处罚依据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2.《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Р违法违规行为Р 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达到设置标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Р处罚种类Р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Р处罚程序Р⑴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Р⑵调查取证;Р⑶会同有关科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Р(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Р(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Р(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Р(7)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Р(8)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