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Р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Р2、办理提供的材料Р申请报告;江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定分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证明材料;近半年内有法定资质的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者的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复印件,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排污者原排污许可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Р3、办理程序Р行政办证中心窗口受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审核,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科,行政办证中心窗口办结。Р4、办理时限和收费Р12个工作日;不收费。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