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按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付余款(商品砼、钢筋、土方由甲方被告结算,金额66万元)。被告于2005年11月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2005年10月2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万元。Р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附件、授权委托书、补Р充协议、工程撤场协议、收条、欠条一组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证明。Р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沈阳辽宁万林生物芯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新兴总公司承包被告万林公司,生物芯片生产厂区建设项目。开工日期:2005年8月18日,竣工日期2006年6月30日。后原告授权其大连分公司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该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确由大连分公司实际进行。2005年10月14日,被告万林公司以原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与原告新兴公司签订了《万林GMP》工程撤场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新兴公司撤离施工现场,被告万林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新兴公司撤场费用共计234万元。依照该协议,原告方如期撤离了施工现场,但被告并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收条,被告自2005年10月至2005年11月4日3次向原告支付工程费共计12万元,剩余款项222万元尚未支付。该撤场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撤场协议。鉴于原告已经完全履行撤场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6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另,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一张方军华个人给被告出具的欠条,但该欠条系原、被告在签订撤场协议之前形成的。又依据被告出具的原告一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大连分公司给方军华的委托书内容载明方军华作为承包工程的承包方(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