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Р (1)本合同协议书;Р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Р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Р(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Р(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Р(6)本合同通用条款;Р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Р (8)图纸;Р (9)工程量清单;Р(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Р(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Р(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Р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Р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Р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Р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Р 4 适用标准、规范Р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Р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Р5 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