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相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包括资料互换、业务研讨,并推动高层互访。Р第二十一条保密Р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任一方上市所在地交易所另有要求及为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本协议的除外。Р第二十二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Р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Р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Р第二十三条协议的完整Р本协议的附件、各项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Р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Р (一)本协议有效期两年,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续延,直至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要求。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Р1、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经指出不改正者,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Р3、甲方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Р4、甲方发生破产、被兼并、解散等情形,本协议自然终止。Р(三)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Р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Р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地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应提交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Р第二十六条其它事项Р(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Р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