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Р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Р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Р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Р合同争议的解决Р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规定。Р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预算编制。Р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根据需要,双方另定。Р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Р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Р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基本收费按2000元计取,咨询人出具咨询成果、开具发票后一次性支付。Р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Р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Р (一)提交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Р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Р 附加协议条款:Р__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