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小于1.4m,且不应设置门槛。Р7.2.7 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Р7.2.8 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Р7.2.9 骨灰寄存室内的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Р7.2.10 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Р7.2.11 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Р 7.3 火化区Р7.3.1 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丁类设防的规定。Р7.3.2 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Р7.3.3 油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I6)的规定,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Р7.3.4 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I6)的有关规定。Р7.3.5 采用燃气式火化设备的火化间在建筑物外应设置气源紧急切断阀。Р8 建筑设备Р8.1 一般规定Р8.1.1 管网系统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Р8.1.2 殡仪馆内各用房的建筑设备应选低噪声、节能、节水型,并应进行整体综合设计。管线宜集中隐蔽、暗设。Р8.2 给水、排水Р8.2.1 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Р8.2.2 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Р生活用水量表8.2.2 Р用水房间名称Р单位Р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L)Р小时变化系数Р业务区、殡仪区和火化区用房Р每人每班Р60(其中热水30)Р2.0~2.5Р职工食堂Р每人每班Р15Р1.5~2.0Р办公用房Р每人每班Р60Р2.0~2.5 Р浴池Р每人每次Р170(其中热水110)Р2.0Р办公区(饮用水)Р每人每班Р2Р1.5Р殡仪区(饮用水)Р每人每次Р0.3Р1.0 Р注: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热水水温为60℃;饮水水温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