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4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四)实施机关玉溪市民政局(五)审批人员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六)审批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建设符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有适应开展业务的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有筹建的必要经费。(七)申请材料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备注1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申请书原件纸质1载明建设的地点、规模、经营主体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请建设的意愿。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规划方案原件纸质1载明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纸质1国土等部门出具4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同意文件原件纸质1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出具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资格证明原件纸质1加盖单位公章和意见。6财政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原件纸质1财政或金融机构出具。7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原件纸质1自制。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八)审批时限申请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提交全部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决定。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九)审批收费不收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