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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参照统一配售的计分、选房、公示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计分办法应综合考虑职工工龄、路龄、职务、级别(职称)、获奖、贡献等情况。选房和公示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第三十三条腾退旧房的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以下资料交到本单位,由单位统一提报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所:1.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承租公房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件);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3.夫妇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他人办理旧房过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6.其他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腾退旧房的职工,须在旧房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方予办理新房入住手续。职工限期腾退旧房前,须结清拖欠的各种费用,并保证原设施完好齐全,并将房屋钥匙、电表卡、燃气卡等交给指定部门。腾退住房职工限期迁转本人及家人户口。第三十五条住房配售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须及时变更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档案信息。第五章住房配售价格及交款规定第三十六条配售新房的职工,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以外部分,按照确定的配售单价上浮一定比例购买。购房款计算方法为:新房购房款=确定的配售单价×新房面积×(1+调节因素系数之和)+确定的配售单价×上浮比例×(所购住房面积+已享受住房面积-面积标准)×(1+调节因素系数之和)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小于面积标准的,不计算上浮价格。第三十七条职工腾退的已购旧房按照评估价格再售。购买旧房职工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以外部分,在评估单价基础上浮一定比例。购房款计算方法为:旧房购房款=评估总价+评估单价×上浮比例×(所购旧房面积+已享受住房面积-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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