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其余车辆全部面向社会以拍卖、电子竞价等形式公开处置。公开处置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县车改办备案。Р(五)收缴管理。本次所有取消车辆实行集中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Р(六)账务调整。各参改单位依据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第八条取消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机构、交易机构和解体回收机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县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Р情形之一的,由县车改办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Р(一)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Р(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Р(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处置取消车辆的;Р(四)违规进行取消车辆评估和公开处置的;Р(五)擅自改变保留车辆用途的;Р(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十条车辆处置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