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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构建渐进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行性分析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未投保。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指导意见的法律强制力较弱,在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时效等方面也缺乏明确的规定,企业即使不投保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发生污染事故后可以不赔偿或赔偿很少。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为环责险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Р 5.2实行以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保险模式Р 考虑到我国污染问题的严重性、环责险的社会公益性,以及发达国家强制性趋势加大的因素,我国的渐进性环责险制度应该实行以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任意性为主的模式,除了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需要投保油污责任险和在强制性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其他企业都有自主选择是否投保的自由。因此,为了刺激环责险的需求,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加大强制性的力度,在一些污染严重的环境领域、渐进性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行业内,通过政策法令的形式将渐进性环责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投保。Р 5.3加大政府对环责险的扶持力度Р 环责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从多个方面予以扶持。首先,加大环保宣传和环责险知识普及,提高公民和污染企业对渐进性环责险的了解。通过宣传和教育,让公众和污染企业充分认识到环责险的重要作用。其次,分别针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制定激励优惠政策,提高双方参与环责险制度的积极性。例如,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强制试点指导意见》中提出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或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然而,目前尚未出台针对保险公司的财政支持政策,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还没有被完全带动起来。再次,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互助协作,为渐进性环责险的发展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环保部门、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合作,建立资源、技术共享平台和良好的沟通机制。在风险数据积累和技术水平提升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渐进性环责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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