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P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Р 2.健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Р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Р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Р 单个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们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Р Р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Р 创造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证券市场环境: Р 1.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Р 2.加快资本市场的开放,扩大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规模,以环节国内证券投资资金过剩的局面。一方面,为证券市场降温,另一方面,有利于减缓国内通货膨胀。Р 3.加快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的推出。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某一股票时最担心整个市场出现单边下跌的趋势,即出现市场系统风险。防范市场系统风险的最优办法就是做空机制。Р 参考文献: Р [1]陆志明,程实.角色的转变与功能的变革――中小股东与公司治理的文献回顾[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02). Р [2]蔡玉龙.论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关系[J].经济问题,2005(08). Р [3]郝云宏,吴俏.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性决策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