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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未清算,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及时进行清算的义务,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以抽逃资产、规避债务。Р 那么,当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需满足两项前提:一、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Р;二、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若股东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不具备清算条件的情形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如果既不能举证有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法院设置可以推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后果。Р 本案中,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与法院调查的结果,虽然三股东认为各股东对黄河公司的出资均实际到位,贸易公司的债权应该在黄河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而不应由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再承担额外的连带清偿责任。但是,答辩的过程重罚,原告的主张有两点不足:一是被告黄河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其股东中某经济公司、某农业公司均下落不明,而出庭应诉的某股份公司、某集团与成都某大学均承认未对黄河公司进行清算;二是参加应诉的股东不能提供黄河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法院支持公司股东对黄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Р 【温馨提示】Р 都燕果律师常年担任成都企业顾问律师,结合十余年的实践经验给大家提出法律意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精髓,在于股东投资与其个人财产分离,以此限制股东风险,保护股东个人财产,鼓励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享受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在公司解散清算这样的重大时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不能妄想在公司吊销后轻易抽身,一哄而散。如果不尊重公司制度、不清算公司资产,不理会债权人的合法要求,那么股东就要面临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的法律风险。简言之,若自身不遵守法律,最终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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