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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经济法及其特殊性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度等,就其实质来讲,就是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参入。显然这种参入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要求。这种参入与国家对私权关系的某些限制从不同的侧面共同构筑了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调整的方法。惩罚性与激励性相结合的经济法调整Р-->方法。Р惩罚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具备的调整方法,但是,不是所有法律部门都有激励这种调整方法。然而往往在经济法律法规里同时具有这两种调节方法。在经济法里面规定奖励,符合国家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的要求,因为国家对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保护,既可以通过事后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来达到,同时也可通过事前的荣誉激励和利益诱导来实现。因此,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方法是又一个特殊的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的任务和它的调节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经济法的任务是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国家经济调节除运用必要的强制方法外,大量的是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这些情况决定经济法在履行其调整任务时,既要采取必要的禁止、命令等强制性规范方式,以保障国家的调节,又要采取引导、参入和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的健康运行。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现代经济法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并形成的独立法律部门,它是国家调节经济即“国家之手”有效运作的主要法律保障。Р本文仅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地位的特殊性、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的特殊性、经济法学科建设的特殊性等等。这充分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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