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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思维的特殊性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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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注重权利外观的保护,为了多元商主体的利益平衡,不可能也无必要为了个别公平牺牲商事交易安全。 Р 3.2 以商事思维指导商事实践 РР 在民法作为一般法的框架下,商法必然要遵守民法基本原则,而二者的价值冲突与理念矛盾体现之处数不胜数,商法思维的建立对商业司法实践来说非常必要。首先,要注重对交易流转的保护,重视权利外观责任,不能以绝对的“公平”原则作为判断商事行为效力的方法,尊重商人意思自治;其次,区分民商事不同基本概念及效果,如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民事时效和商事时效,保证商法问题适用准确化;最后,在具体司法操作中,需要培训出法官们的商事审判思维,使商业司法落实到每个具体案件。 Р 3.3 细化商事法规、指导商事审判 Р 商事审判依赖于完善的商事法规指导,在商事思维得以承认的前提下,必须细化商事法规在立法上明晰商法调整事项。商事立法关注市场的多样性、变化性,考虑商主体多方面诉求,从技术上尽量细致化规范,给司法裁判者以充足审判依据,避免法律模糊不清给法官造成裁决困境。此外,由于立法的滞后性难以适应多变的商业社会发展,要对商事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以法律承认,这样在法律空白和民法习惯不能合理适用商事案件时,有合法的裁判依据。 Р 总之,根据民法与商法的功能与价值取向的本质不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已难以解决现实中的商业问题,商法思维在商业实践中运用的必要性日益凸显,故突破民法逻辑束缚、把握商事思维,指导商事审判亟须被提上日程,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力量。 РР 参考文献: Р [1] 郑彧.民法逻辑、商法思维与法律适用[J].法学评论.2018,(4):82-93. Р [2] 曹顺明.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1,(5):12. Р [3] 唐宇.人格权的经济利益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5. Р1/view-149054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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