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或悬挂招牌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20元。Р 4)、在景区内占道经营,越线摆卖,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经劝说不改正者,除给予书面警告外,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私自占用公共场地的,将按景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Р注:凡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的商家,本公司将记录在案,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三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者,将取消其续签合同的资格,被处以罚款年度累计达五次者或被处以停业整顿年度累计三次者,景区将解除合同。Р商家收到景区的“罚款通知书”时,须在下一个月度缴纳费用时一并缴纳。每年罚款所得金额,景区将向商家公布,此款项用于经营、服务态度好的商家进行年终评比的表彰与奖励。Р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奖励;Р 1)、经常关心景区的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并产生较好的效果的,奖励人民币100元。Р 2)、自觉维护景区形象,积极协助景区管理人员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制止不良的经营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元。Р 3)、见义勇为,敢于同打架斗殴、偷盗等不法行为作斗争,或主动向景区管理部揭发不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200元。Р 4)、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收到顾客表扬,或为景区带来良好影响的,奖励人民币100元。Р 5)、热情对待顾客的投诉,并认真处理有关问题,使顾客得到满意答复的,奖励人民币50元。Р商家管理制度的解释与修订Р 1、本景区要求商家都能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本景区及广大商家、顾客的利益。Р 2、各商家如对景区的管理及发展有什么意见、要求及建议的,欢迎向景区管理部提出。凡属合理要求、意见、建议,景区都将及时改正和采纳。Р 3、《商家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景区有权限根据情况修订和变更有关内容并通知商家及员工。Р 4、景区营运过程中,新定制和补充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本制度的补充。Р 5、本公司保留修订权和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