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大卡/千克РVdaf≥15%РSt,ar≤1.5%Р2、当存煤量小于全厂运行机组5天耗用时。Р(六) 经现场取样化验,煤场运行班提供的《燃料供耗存日报表》等煤场信息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偏差时,界定为煤场运行班责任,否则界定为当班运行班组责任。Р第十四条此外为规范配煤掺烧流程,对各班组配煤过程中出现以下现象的将进行考核。Р(一) 煤场存煤严格按划分区域堆放,未按规定堆放考核责任人100元。Р(二) 不同煤种在同一区域接卸时,必须做好不同煤种的初次掺配,未按规定初次掺配不均匀考核责任人100元。Р(三) 煤场运行班每天需及时更新《燃料供耗存日报表》,《燃料供耗存日报表》更新不及时或所提供的煤场信息与实地取样化验数据偏差明显时,考核责任人50元。Р(四) 煤场运行班人员、运行当值班组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听从配煤主管统一指挥调配,如发现工作中推诿扯皮现象,考核责任班组100元。Р(五) 火车煤入厂后,必须将来煤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接卸,来煤信息不明即擅自接卸上仓造成筒仓存煤混乱的,考核责任班组100元。Р(六) 火车煤接卸时,必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接卸方案进行上仓或堆料,未经配煤主管同意,私自调整上仓结构或未在煤场指定区域堆料者,考核责任人100元。Р(七) 筒仓配煤表更新不及时或填报数据与实际出现较大偏差的,考核责任人50元。Р第五章考核兑现Р第十五条输煤管理部配煤主管负责与经营管理部核对掺配煤考核情况,Р并将考核落实到具体的班组或个人。Р第十六条每月3日前,输煤管理部运行主管负责提供各运行班组掺配经济煤种数据及其它相关考核数据。Р第十七条输煤管理部配煤主管根据以上数据及当月的配煤考核情况,确定各班组当月的配煤奖惩情况。Р 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八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汇报输煤管理部配煤主管,以便及时修订。Р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输煤管理部配煤主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