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Р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Р 第五条我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我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Р 第六条选拔任用我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Р 第七条民主推荐由乡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Р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Р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Р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Р 第八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Р 第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乡党委组织负责进行严格考察。Р 第十条考察提拔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Р 第十一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Р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Р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Р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Р 第十二条实行我乡提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Р 第十三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Р 第十三条实行我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Р 第十四条附则Р (一)本规定乡党委负责解释。Р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