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服务场所(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Р(三)本单位的登记基金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Р第七章党建工作Р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要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单位具备条件应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辖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Р第八章章程的修改Р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第九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Р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三)发生分立、合并的;Р(四)自行解散的。Р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Р第四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Р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Р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第四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Р Р第十章附则Р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Р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Р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