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以及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登记表》。Р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Р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Р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Р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Р(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或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Р(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Р(五)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Р……………………。Р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Р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Р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Р(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Р(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Р(三)偿还其他债务。Р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Р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以及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Р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核准,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Р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手印(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Р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Р举办者盖章Р报送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