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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十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孤儿生活费。(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十三条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家庭,按以下规定实行收入豁免:(一)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200%扣减。(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鳏寡孤独及一、二级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100%扣减。(三)丧偶单亲家庭且子女就学的,人均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50%扣减。按以上标准扣减后收入为负数的家庭按零收入核定;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保;扣减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第十四条申请低保家庭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重病、重残及鳏寡孤独人员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标准;(二)申请家庭名下无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除外);(三)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财产的价值,按照申请月上一个月末的市场价值认定。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不予保障:(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2.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当地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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