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据此,双方当事人签署《付款协议》的程序是符合《修船合同》第4条约定的,未发现因申请人实施胁迫行为而导致被申请人是在被逼无奈之下签署《付款协议》的情况,被申请人完全享有对该协议提出异议或拒签的选择权,但被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或拒签;因此,被申请人关于《付款协议》是在被逼无奈之下签署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仲裁庭认为,《付款协议》签订的程序是合法的,其约定的内容也是真实的,符合《修船合同》的约定;《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付款协议》的约束,应予以认真履行。Р Р 2.2 关于增加、减少修理项目和电费单价问题Р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如当事人需要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即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Р 2.2.1 关于尾轴测量和尾轴更换配件修理项目Р 仲裁庭认为,该修理项目是经双方当事人口头协商同意,并实际施工完成,事后又经被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新增加修理项目。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新增加该修理项目时,没有按照《修船合同》约定的“如影响坞期或影响修理总周期的,经双方代表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修理周期,并另订书面补充合同”要求补充合同。但是,在J轮修理完工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并签字、盖章签署的《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就J轮修理周期及修理项目的费用作了最后的确认;因此,该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合同。Р 2.2.2 关于锅炉烟管检查疏通并根据船检要求作相关检验的修理项目Р 仲裁庭认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署的《付款协议》已最后确认该修理项目未被列入修理项目的范围内,也未收取该修理项目的修理费用;事实上,该修理项目也未实际施工。据此,应当认定该修理项目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减少的修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