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Р Р其他类Р审核转报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审核转报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Р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令)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Р Р其他类Р审核转报Р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转报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令)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Р Р其他类Р审核转报Р医疗救助审核转报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Р街道办事处Р序号Р职权类别Р职权名称Р实施依据Р备注Р其他类Р审核转报Р临时救助审核转报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令)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Р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