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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粤地税发[1998]221号文的几点说明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执行,现就若干衔接事项说明如下:一、(适用对象)221号文仅适用于非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适用时间)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或取消后发放给员工的股份红利奖励均不属于221号文规定的范畴。三、(享受优惠)163号文废止后,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股份红利奖励按照221号文第四(二)点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四、(后续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股份红利奖励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1、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分配决议(复印件)2、股份红利奖励分配情况登记表(见本说明附件)3、工商登记变更表(复印件)4、转增资本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转增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7、相关会计处理凭证(复印件)同时,主管税务机关需对企业报送资料建立管理台账,实行统一登记、集中存档,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税政二处报送《股份红利奖励分配情况登记表》。五、(手续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在163号文废止前已发放但未按163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股份红利奖励,可执行221号文,无需补办审批手续。六、(已征税款)高新技术企业在163号文废止后发放股份红利奖励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221号文以申报扣缴错误为由申请退还税款。已获得证监会批准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已重新向证监会作出纳税事项补正声明(或说明)的证据。七、(转让成本)员工将获得的奖励股份进行转让,以实际奖励总金额除以奖励股份数的商数作为被转让股份的每股计税成本。八、(征免证明)执行221号文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有上市需要的企业出具股份红利奖励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证明。附件:股份红利奖励分配情况登记表序号企业纳税编码企业名称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是否属原股东奖励情况股份数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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