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美国陪审审判制度完全不同。Р 不妨回头看看与我国法制传统有着亲缘关系的德国混合法庭制度,或许可以为改进我国的陪审审判制度提供另一种参考。与美国相同的是,德国以随机性的陪审员遴选程序保障了陪审员的相对独立性(这一点至关重要);与美国不同的是,德国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不受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划分的限制而与混合法庭中的法官共同评议。于是,德国以混合法庭审理的案件受到广泛而全面的上诉审查,并硬性要求法官对评议意见制作书面意见以供上诉审查之用。这种上诉审查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理,而且,陪审员在合议庭中所占的比例与案件的难易或重要程度成反比,越难、越重要的案件陪审员成份越少,高等法院以上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员。在德国上诉制度中出现越简单的案件上诉的法律容许度越大且上诉率越高的奇怪现象,尽管没有结论说,简易案件适用陪审审判是导致案件判决错误率高的直接原因,至少可以说,德国的陪审审判并不与判决质量成正比,陪审审判的结果也远不象美国那样不易质疑。Р 最后,当我们考虑借鉴国外陪审审判制度的时候,不能不注意一个重要趋势,即,民事纠纷日益呈现出技术化、专业化特点,陪审审判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机率越来越小,无论是居于大陆法系代表地位的德国还是英美国家都是如此,英国干脆取消了在民事诉讼中适用陪审团审判的制度,美国对于陪审审判方式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在美国,陪审审判制度的存在价值与其说具有实质性或现实性,不如说具有更多潜在价值或象征意义,也就是说,当公民受到刑事追究或者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的时候,宪法为他设置了一种他可以选择利用的制度,使他可以在自己可以信赖的被认为代表百姓说话的陪审团面前陈述故事,获得正义。如果我们适用陪审审判只不过是为了减轻法院的工作负荷,变相地扩大法院编制,将这些“代用法官”参与审判的诉讼程序强加于无可选择的当事人,我相信,引进陪审制既不会增加我国司法的正义性也不会增加判决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