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国兽药典》凡例和通则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疫中有意外死亡时,如果存活头数仍能达到规定的保护头数以上,可以进行攻毒。攻毒后,如果能达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保护头数,可判为合格。攻毒后不合格者,应作为一次检验计算。Р 9.5 在效力检验中攻击强毒时,免疫动物与对照动物必须同时进行。对免疫动物攻毒时,不应在接种疫苗的同一部位进行。Р 9.6 效力重检Р 9.6.1 必须对前次检验结果作详细分析,当检验结果受到其他因素影响,不能正确反映制品质量时,可进行重检。Р 9.6.2 除另有规定外,规定可用本动物免疫攻毒法或其他方法(任择其一)进行效力检验时,用其他方法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可用本动物免疫攻毒法进行检验;用本动物免疫攻毒法效力检验结果不合格时,不得再用其他方法进行检验。Р 9.6.3 规定用一种小动物或本动物进行效力检验的制品,可用小动物检验2次,本动物检验1次。如果本动物检验不合格,不得再用小动物检验。Р 9.6.4 规定用本动物进行效力检验的制品,重检1次仍不合格,该批制品判为不合格,不得再进行第3次效力检验。Р 9.6.5 对不规律的效力检验结果,高稀释度(或低剂量)合格,低稀释度(或高剂量)不合格,可判定为无结果。Р 9.6.6 效力检验的对照动物,攻毒后的发病数达不到规定头数而免疫动物保护数达到规定头数时,该次检验判为无结果。当对照动物发病数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不应重复攻毒。Р 10 其他Р 10.1 用同一批生产种子和同一批原材料(动物、组织、胚胎、细胞培养物)制造的同批病毒性活疫苗,可任抽一亚批做外源病毒检验以代表全批。Р 10.2 对照组的设立应按规定设立对照组。对照组的结果必须符合规定,试验才成立。对照组动物的各项状态指标(如品种、年龄、来源、体重等)和饲养管理条件应与试验组动物一致。Р 10.3 制品的有效期计算灭活制品自分装日开始;抗血清自分离血清日开始;液体活疫苗自分装日开始;冻干制品自冻干完成日开始。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