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利益,若乙方违反上述义务,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Р12.乙方在甲方开通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电视银行等渠道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遵守监管部门及甲方关于交易限额、转账方式的相关规定。Р第五条免责条款Р甲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在甲方履行上述合理义务前提下,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Р乙方损失时,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Р第六条费用?Р甲方有权制定、调整和修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乙方须按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身份认证工具费用、汇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甲方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的调整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在修改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生效后,乙方继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视同接受修改和调整后的内容。Р第七条差错处理Р乙方在确信本人电子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3 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错账查询或致电“95580”转人工反映,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并做出解释。如甲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甲方原因,应在告知乙方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Р第八条争议解决Р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九条法律适用条款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Р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