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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工作实施方案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人员的廉政谈话Р 主谈话人: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Р 参与谈话人员:纪委委员Р 3、对信访反映可能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或轻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问题线索约谈。Р 主谈话人:纪委书记Р 参与谈话人员:纪委委员Р Р 4、对未能有效落实督查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约谈Р 主谈话人: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纪委书记Р 参与谈话人员:纪委委员Р 5、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的督促约谈Р 主谈话人:党政主要领导Р 参与谈话人员:分管领导、纪委委员Р 6、对党委政府常规工作,包括综治、计生、环境卫生、精准扶贫、新农保、新农合等工作后进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约谈。Р 主谈话人: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Р 参与谈话人员:纪委委员Р 二、谈话原则: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和干部开展廉政谈话提醒时应坚持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原则:Р 三个可以谈。凡是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Р 三个不能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Р 三个优先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Р Р 三、谈话结果的处置:谈话结束后,根据谈话情况做好谈话效果评估,并及时予以处置;1、对没有问题线索而开展的任职谈话、一般性廉政谈话,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等,均由镇纪委办自行存档备案;有问题线索的谈话,必须在《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报备表》中办结情况一栏明确处置结果,并报县纪委案管室。Р 2、二次谈话。对谈话效果不理想的,可视情况建议再次组织谈话。Р 3、重新处置。谈话对象对反映的问题不能解释清楚的,必要时需进行适当的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严格按查处违纪案件的程序办理,不能以廉政谈话提醒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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