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Р3、公司党总支成员、总经理班子成员在贯彻执行党总支、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项目专题会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经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同意后,可在下一次党总支会及相关会议上复议。Р4、根据公司党总支会议的决议、决定拟定的通知、批复和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工作材料等重要文件,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以公司党总支、公司名义联合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工作材料,由党总支书记、总经理联合签发。以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工作材料,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签发。Р 5、公司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项目专题会的决议、决定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OA网等及时公布。Р6、公司党总支、总经理班子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Р(二)议事决策的监督Р1、公司党总支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Р2、本议事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司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Р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议事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Р六、本议事决策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