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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Р4.7.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Р4.7.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Р4.7.3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Р4.8 产品标准代号Р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Р4.9 生产许可证编号Р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Р4.10 警示标识Р有特殊使用要求或适用禁忌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Р4.11 辐照食品添加剂要求Р4.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添加剂”。Р4.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Р非零售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Р5.1 标签应按照4项下的相应要求至少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并标示“非零售”字样。Р5.2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料表应列出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并按加入的重量百分比递减顺序一一排列;不必标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或比例。Р5.3 第4项下其它项目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Р5.4 说明书必须在食品添加剂交货时或交货之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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