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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Р 严禁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Р 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火灾高危单位禁烟禁火部位吸烟的人员,应当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Р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Р 第三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Р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火灾高危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Р 第三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Р (一)设有厨房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Р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气线路进行1次电气防火检测;Р (三)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Р (四)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功能检测。Р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烟道清理情况,应当留有清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第二、三、四项检测、维修保养报告,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Р 第三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Р (一)设定火警情境;Р (二)调动相关人员;Р (三)启动消防设施;Р (四)组织人员疏散。火灾高危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当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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