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培训的消防安全内容。 4.5.4.1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A) a) 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涉及消防安全的从业人员; b) 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c)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除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外,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 4.5.5 消防安全宣传(A) 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广泛开展以提示火灾危险性、场所逃生方法和路线、场所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使用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宣传。 4.5.6 消防演练(A) 单位应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同时建立相关档案,档案宜包括演练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 4.6 建筑消防设施 4.6.1 建筑消防设施图纸(B) 单位宜保存必要的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包括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图、系统图等。 4.6.2 一般要求(A*) 单位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单位应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 b) 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不得严重损害,造成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情况。 4.6.3 维护管理(A) 单位应每月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测试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维护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4.6.4 功能检测(A) 单位应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检测,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测试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应将检测报告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