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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指导手册(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员与专护老人比例1:1.5至2.5。Р注:一级老人指不能自理老人、二级老人指可半自理老人、三级老人指可自理老人、专护老人指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Р⑵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Р⑶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Р⑷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Р⑸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Р⑹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专职厨师不少于一名;Р⑺各养老机构有专(兼)职营养士(师)。Р12、服务管理及监督Р⑴机构管理Р①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视其性质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或其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管理监督。Р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Р⑵人员管理Р①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由所在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管理监督。Р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Р③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所属服务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得让服务人员带病上岗。Р⑶档案管理Р①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合同、协议、文件、记录等工作档案资料。Р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建全完善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个人信息资料。Р③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重要信息损坏、遗失或外泄。Р⑷服务监督Р①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接受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有服务纠纷或服务质量投诉的,由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和处理。Р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接受服务对象、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有服务纠纷或服务质量投诉的,由其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和处理。Р③投诉对象对服务机构及管理部门的调处结果不满意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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