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织审查。Р第二十五条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Р第二十六条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Р第三章审批、发布与存档Р第二十七条中国中药协会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批。内容包括: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标准编写体例、标准制修订程序完备性等,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Р第二十八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中药协会组织理事及会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发布审批。Р第二十九条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中药协会发布公告,公告文刊登在中国中药协会网站上。Р第三十条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中药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Р第四章复审Р第三十一条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国中药协会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Р第三十二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Р第三十三条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Р(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Р(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Р(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Р第三十四条复审结果,在中国中药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五条中国中药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中药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由中国中药协会与起草单位协商归属。Р第三十六条中国中药协会团体标准由中国中药协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