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Р20、投标截止日期Р20.1 采购中心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Р20.2 采购中心有权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Р21、迟交的投标文件Р21.1 采购中心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Р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Р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Р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投标报价,必须注明“最后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修改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中心。Р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Р22.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Р五、开标与评标Р23、开标Р23.1 采购中心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Р23.2开标仪式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公证员(必要时)、监管代表、投标人代表等参加。Р23.3 按照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Р23.4 开标时请监委或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采购中心当众拆封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未列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一律不在开标时宣读。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报价信息,不得在评标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