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意见和解释;Р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Р4.5.22Р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Р4.5.23Р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Р4.5.24Р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Р4.5.25Р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Р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Р4.5.26Р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Р序号Р审核内容Р检查内容与检查方法Р评审意见Р评审发现Р基本符合Р不符Р合Р不适Р用Р4.5.27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Р4.6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Р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Р以下空白Р注:①在相应判定栏内划“√”。Р②管理体系文件中有描述但实施不规范的,为基本符合;管理体系文件无规定或有规定未实施的,为不符合。Р③“评审发现”栏填写“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具体事实;具体事实的描述应客观、真实、具体、准确、可追溯,语言要简练、明确,不加修饰,不能以“不规范”、“不完善”、“未见”、“未提供”、“许多”、“部分”、“少数”、“个别”等语句模糊、笼统、定性地进行描述。Р④此表为评审工作用表,不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