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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段波商法讲义【内部资料,勿外传】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97 |  大小:3882KB

文档介绍
Р4.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之诉Р5. 股权回购请求之诉Р6. 会计账簿查阅请求之诉Р(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Р(五)股东诉权Р(四)股东实体权利Р(三)公司股东Р(二)公司资本Р(一)公司的设立Р1.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Р2.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Р(七)公司财务制度Р二、公司法基本制度Р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Р2.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的程序Р1.公司解散Р2.公司的清算:Р(九)公司解散和清算Р(八)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Р (一)公司的设立(★★★★)Р1.公司设立的概念Р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Р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有两个:“登记制”和“核准制”。(这点我们已经在之前公司能力一章为大家解读过,此处不再赘述。)Р2.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Р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两种方式均可。Р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无需证券发行核准,无需承销,也无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一定封闭性。Р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需要证券发行核准,需要承销,有信息披露义务,具有开放性。(注意,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Р3.发起人与设立方式Р《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注意:现行《公司法解释(三)》不再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东的称呼,均称为发起人)Р【▲记忆口诀4——发起人的认定】:签章程,认股份,履职责Р(另,股份公司中,要求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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