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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第四十四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 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以下行为,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一经查实, 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违反党纪、政纪的, 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 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 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 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 擅自更改资产公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 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 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 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 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 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 十一) 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 十二) 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 十三) 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修订) 〉的通知》( 财金[2004]41 号) 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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