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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有必要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Р2、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空白。Р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发生权利、义务的争执时对于法律的选择,是冲突法律规范。近年来,我国涉外劳动关系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外国人到中国工作和中国人到外国工作的人数日益增加,制定涉外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势在必行,但我国的《劳动法》在这方面仍是空白,这不让人感到十分遗憾。Р3、劳动争议法律依据庞杂、陈旧、不确定、甚至互相矛盾。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法律法规,甚至行政规章,临时性行政决定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等都是劳动争议处理中常常需要依赖的调处依据,它们不仅数量庞大,内容复杂,而且存在着陈旧、不确定,与社会现实相左,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如《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是:“公正、合法、及时。”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却是:“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为60日,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仲裁时效却是6个月;另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而《劳动法》对此只字不提,如此等等,至于那些在计划经济时期制订的部门规章更是让人无所适从。故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依据在体系和内容上的庞杂、矛盾、陈旧、不确定的因素,是造成劳动争议复杂,服仲裁裁决率低,起诉率高的原因之一,客观上拖延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速度,因此,统一、清理、简化和完善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势在必行,是时代发展的要求。Р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建议。Р鉴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庞杂、陈旧、矛盾、残缺,依其规定构建的程序十分繁琐,浪费了国家人力资源,消耗当事人双方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说,还拖延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速度,形成讼累,故改革、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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