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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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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以得出结论,每一种绝对权利均与第1004条的适用相应,通过不作为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得到救济。[7](123)因此,无论是违反第823条第1项的权利还是一般人格权,是违反公司企业的股东权或者会员权,还是违反企业经营权,都可以通过物权保全请求权获得保全。在保全之后,同样需要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界定。结束语:我国同样有必要依此建立绝对权益的保护制度。例如在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学者多主张通过物上请求权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14]有学者认为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15]更有学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保全上的共同点,而提出物上请求权保护方式,即传统民法对物权提供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使物权之权利主体拥有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之上亦应存在此双重保护,即不但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当存在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16]这些观点从个别民事权利立论,虽然发现了其与物上请求权的某些共性,但并没有看到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适用于整个绝对权体系。在将来的我国民法中,物权保全请求权可进一步上升为绝对权保护范式;侵权请求权则与之配合,着力解决责任分配问题,二者合力构建和谐的民事绝对权益保护体系。参考文献:[1]温世扬物权法要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2]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J]·中外法学,2003,(4):385410。[3]王明锁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J]·中国法学,2003,(1):5966。[4]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J]·民商法论丛,1999,(4):300。[5]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J]·法学,2002,(11):4043。[6]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2。[7]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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