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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对赌政策案例汇总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形,且北京天星启明投资中心未能将其所持有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北京天星启明投资中心有权要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方式包括:实际控制人受让股权;公司 2014年度、2015 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年度保证净利润的 70%;公司实际控制人实质性地违反其于《投资协议》及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违反其在《投资协议》及本协议下的主要义务;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股权回购价格应为北京天星启明投资中心按年投资收益率 12%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Р案例分析:Р本案例协议涉及到了实际控制人做业绩承诺,但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主体做回购承诺,但是公开发行金额为880余万元,规模较小。Р另依据天星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放弃《股份认购协议》要求公司进行股权回购的权利,如发生《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情形,天星投资仅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云龙、熊振宏提出回购请求。因此,回购主体不能包括发行主体。Р三、结论:Р根据2015年5月29日颁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律所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Р根据现有已挂牌公司所包含对赌协议的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一刀切态度,股转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中包含的对赌协议,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存在。Р可容忍的范围体现在:1、对赌协议的协议方不能包含挂牌主体,对于可能损害挂牌主体的条款也需要进行清理;2、由控股股东和投资方进行的对赌协议是可以被认可的;3、已存在的对赌协议,能在挂牌的同时解除责任和义务最好,不能解除的,中介机构需要分析说明触发对赌条款时,协议方履行义务不会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挂牌必要条件产生影响,以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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