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茂名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主体一览表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0 |  大小:341KB

文档介绍
七十三条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Р9Р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五)项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Р10Р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Р11Р改变危险经营方式,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无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法协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Р12Р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协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Р茂名市环境保护局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