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成何罪,法律依据是什么?2、假释后重新犯罪的罪犯应如何处罚?Р答:1.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便用中有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毁坏危险的行为。甲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汽车,并且破坏刹车装置,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Р甲在假释期内犯新罪,应当首先撤销假释,然后把所犯的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8个月合并执行。Р某市某人事处处长郑某,因年龄关系退休在家,退休前,提拨吴某为人事处处长。在本市工作的杨某,为把在外地工作的妻子调至本市,结束“牛郎织女”的无期两地分居生活,找到了老乡郑某,让郑某给帮忙。第一次杨某空手而去,郑某表示拒绝。第二次去时,杨某买了一些高级营养品,郑某表示试试看(价值人民币500余元)。杨某看到事情有门后,于1994年3月第三次到郑某家,送去了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物品。1994年8月,郑某通过在任的人事处处长吴某,把杨某的妻子从外地调至本市。杨某为表示重恩,于1994年9月又送给郑某“劳务费”人民币5000元。Р 试分析:1、行为人郑某是否构成受贿罪?说明原因。Р2、行为人杨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Р答:1.郑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可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或者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利益的行为。这此在客观上有有一个关键点,即必须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郑某虽原是人事处长,但现在已经退休,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权,也不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取权为他人谋利益。Р2.杨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杨某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以财物,但行贿罪必须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