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Р 第三十条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公共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公共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Р 第三十一条境外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力量,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Р 第七章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Р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战 6Р 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群体性劳务纠纷和公共卫生等事件。Р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机构综合保障能力的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企业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Р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俭高效的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Р 第三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Р 第三十六条境外公共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机构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并按照国机集团境外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在我国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Р 第三十七条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企业应当按照我国使领馆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Р 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机集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Р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