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41条,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Р 2.案情介绍:Р 黄文今年12岁,其父黄刚为其监护人。在一次全国小提琴大赛中黄文获得金奖,奖金为2000元。一日,黄文和李硕用石头子扔树上的李子,此时河流正从树下经过,被一粒石子砸伤右眼,花去医疗费3000元。Р (1)何为共同侵权行为?(5)Р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Р (2)若不能确定是谁导致何流受伤,谁应当对何流的损失负责?为什么?(7)Р 答:何流的损失应当由黄文和李硕承担连带责任。黄文和李硕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侵权责任法》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Р (3)若确定是由黄文将何流砸伤,则何流花去的3000元医药费应该怎样分配?若黄刚尽到了监护责任是否应当减轻其责任?简要说明理由?(8)Р 答:①应当先由黄文2000元的奖金赔偿,其余1000元由监护人赔偿。②若黄刚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而非应当减轻。《侵权责任法》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